貸款租賃常見問題

汽車租賃車或公司長期租車相關專有名詞

優惠承購權 類似承購權,為租賃條款之一,給與承租人以低於預期之公平市價之價格購入租賃標的物之權利。此詞彙通常用於會計上分辨租賃之型態。
資本租賃 租賃在會計目的上之一種特定分類。這種租賃分類將決定會計帳務上的處理。對承租人而言,符合以下條件者在會計上視為資本租賃處理:租賃期滿,租賃標的物無條件移轉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得以優惠承購權購入租賃標的物;租賃期間長過租賃標的物預估剩餘 經濟耐用年限之 75 %;所有支付之租賃款項之現值大於等於租賃標的物成本之90%;
交貨驗收證明單 證明承租人已收到租賃標的物之書面單據,通常租賃案件在交貨驗收證明單簽收日之後起租。
租賃 給與承租人在某一期間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的契約稱之為租賃合約。
租賃額度 類似銀行的信用額度,在相同的條件之下,承租人能容易的增加新的租賃物而不須再協議新的租賃條件。
租賃利率 租賃案件之利率。
租賃期間 租賃合約固定的一段期間。


企業主以租賃方式購車,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老闆或者高階主管用車,若以租賃方式購車,可以認列費用,但卻不可以拿購車進項發票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否則視為逃漏稅,不但要補稅,還會遭1倍以上罰鍰處罰。中區國稅局指出,許多小客車租賃車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長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簡稱企業租購),事實上,這種以企業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給付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司融資租賃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是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的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3/4以上者。
• 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的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